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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的!临沂法院审结一起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5-08 15:36
近日,  涪陵法院审结一起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  判决被告李某、张某支付原告赵某 抚养费2.55万元,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15年8月,赵某(男)与李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生育女儿李某某。2022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后,赵某意外得知女儿李某某的父亲应该系张某。


2023年9月22日,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就其与李某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23年9月28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某为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赵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诚,与张某通奸并生育女儿李某某,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道德,严重伤害自己情感,遂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李某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张某不正当交往并生育女儿李某某,李某的不当行为严重侵犯赵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给赵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赵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张某当时属已婚状态、张某与李某交往时明知李某属已婚状态;没有证据能够认定张某当时的明知和过错,故张某不应对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因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的李某某,必然造成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故其请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因张某系李某某的亲生父亲,应与李某连带承担对赵某的抚养费返还义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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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纠纷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对方亲生子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基础,目前存在不同见解,多数观点认为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受欺诈人可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针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抚养费,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针对抚养费方面,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则赵某对于李某某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赵某陷入错误认识,对李某某履行了抚养义务,实际造成了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原告赵某请求被告李某、张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不正当交往并生育了李某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赵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故被告李某应当对原告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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